沈钧儒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上》第751页(1605字)

【生卒】:1875—1963

【介绍】:

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1875年1月2日(清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于江苏苏州。1894年,中秀才。1903年,癸卯科举人,1904年,甲辰科进士,任清政府刑部贵州司主事及参事、法部主事。1905年夏,赴日本留学,入东京私立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学习。1907年5月,毕业归国。1908年,任浙江省谘议员筹办处总参议。1909年春,与褚辅成等发起组织立宪国民社;同年夏,任浙江两级师範学堂监督;同年冬,任浙江省谘议局副议长。1910年,任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维持员。辛亥革命,浙江光复后,任都督府警察局局长。次年1月,当选为浙江省临时省议会议员;3月,任军政府教育司司长;5月,由褚辅成介绍入中国同盟会;8月,加入南社。1913年春,被推为浙江省教育会会长,并当选为国会参议院浙江省候补议员,后递为参议员;10月,与杨永泰等合组民宪党。1914年秋,参加欧事研究会。1916年4月浙江独立时,任都督府机要秘书。1917年3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秘书;10月,任护法军政府议员。1918年6月,赴广东,参加护法国会非常会议。1920年,任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厅长。1921年回上海,从事写作,同时参与省宪活动。1922年,任政学会机关报《中华新报》主笔;同年4月,曹锟、吴佩孚恢复旧国会时,去北京出席国会会议,一度任参政院秘书长。1923年出走上海,与拒贿议员联名发表宣言,声讨曹锟。1924年,任浙江自治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26年,与褚辅成等扩大全浙公会为苏浙皖三省联合自治会,反对军阀孙传芳,支持国民革命军北伐。北伐军攻克浙江后,于1927年2月出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四一二”政变时,曾与褚辅成同遭逮捕,后获释。1927年冬,任私立上海法科大学(后改名上海法学院)教务长;同年,执行律师业务。1933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任上海分会法律顾问股委员,后又当选为执委。1935年5月,任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同年,“一二·九”运动爆发后,与相伯、邹韬奋等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次年1月,扩大为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任主席。1936年11月,与邹韬奋、李公朴、史良、沙千里、章乃器、王造时等同遭逮捕,为“救国会七君子事件”。1937年,“七七”事变后获释;8月,被聘为国防参议会参议员;12月,到汉口筹组全国抗敌救亡总会,任主席,并与李公朴创办《全民》周刊任社长。1938年6月,任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7月,《全民》周刊与邹韬奋主办之《抗战》三日刊合并为《全民抗战》三日刊,任编委;同年11月,与黄炎培、章伯钧等创议组织统一建国同志会。1940年12月,任第二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1年3月,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为中国民主同盟)。1942年4月,与沙千里等组织平正法律事务所,在重庆执律师业。1943年,创办峨眉出版社。1944年9月,任民盟中央常务委员。1945年冬,全国各界救国会改名中国人民救国会,仍任主席。1946年1月,任民盟出席政治协商会议代表。1947年10月,民盟被解散,沈秘密赴香港。1948年1月,在港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恢复领导机构;9月,秘密前往东北解放区。1949年2月,至北平,任民盟出席新政协代表和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当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苏友好协会总会副会长,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会副主席。为第一、二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第一、二、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民盟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代主席。1963年6月11日,病逝于北京。终年88岁。着有《宪法要览》、《制宪必携》、《寥寥集》、《家庭新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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