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子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上》第764页(1779字)

【生卒】:1894—1971

【介绍】:

广东文昌(今属海南)人,1894年12月4日(清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八)生于上海。早年,入私立上海圣约翰大学,毕业后赴美国,入哈佛大学,1915年,获硕士学位。继入哥伦比亚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17年返国,受聘为汉冶萍公司上海总办事处秘书,旋调汉阳总公司会计处科长,不久回沪,任联华商业银行总经理,又创办大洲实业公司。1923年,任孙中山英文秘书;4月,任中央银行筹备员;5月,任中央银行副行长;10月,任两广盐务稽核所经理。1924年4月,任广东政府财政委员会委员;8月,任中央银行行长、董事。1925年7月,任广东省政府委员,兼商务厅厅长;同月,任两广盐务稽核所经理及实业投资委员会委员;9月,任广东财政厅厅长,旋任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12月,兼任广东广州各属行政委员。1926年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及商民部部长;6月,任军事委员会常务委员;同年夏,又兼任国民政府常务委员;10月,当选为国民党广东省党部监察委员;11月,连任广东省政府委员及财政厅厅长。1927年1月,兼任汉口英租界管理委员会委员;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选为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团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武汉国民政府委员及常务委员。1928年1月,任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2月,连任国民政府委员;4月,兼任财政监理委员会委员、外交委员会委员;8月,兼任预算委员会委员;9月,兼任禁烟委员会委员;10月,连任财政部部长,中央银行理事会常务理事,故宫博物院参事。并兼任中央银行总裁。1929年1月,兼任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委员,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员,建设委员会委员,国防会议委员,国军编遣委员会常务委员;3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5月,任政治会议委员;7月,兼任首都建设委员会常务委员。1930年1月,当选为国民政府委员兼行政院副院长职;9月,代理行政院院长职。1931年6月,任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国民政府委员;8月,兼任救济水灾委员会委员及委员长;9月,兼任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11月,兼任财政委员会委员,并连任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12月,连任国民政府委员,免行政院副院长职。1932年1月,再任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2月,复兼任中央银行总裁职;8月,代理行政院院长。1933年3月,免代理行政院院长职;4月,免中央银行总裁职;8月,兼任黄河水灾救济委员会委员长;9月,任全国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10月,免行政院副院长及财政部部长职,改任国民政府委员,全国经济委员会主席。1935年4月,任中国银行董事长;11月,连任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12月,任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1936年11月,获国民革命军誓师十周年纪勛章;12月,西安事变时,曾赴西安见蒋介石。1939年9月,派为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主席。1941年12月,任外交部部长职。1942年6月,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利在华盛顿签定《中美抵抗侵略互助协定》,即《中美租借协定》。1944年1月,获一等景星勛章;冬,当选为国民政府委员;12月,代理行政院院长,仍兼外交部部长。1945年3月,任中国出席联合国大会首席代表;4月,与莫洛托夫等为联合国会议主席;5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中央常务委员;同月,任行政院院长;7月,免兼外交部部长职;获胜利勛章。1946年1月,获忠勤勛章;6月,兼任最高经济委员会委员长;10月,兼任行政院“绥靖”区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12月,任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7年3月,辞行政院院长职;同月,免兼行政院“绥靖”区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同月,获大同勛章;4月,任国民政府委员;5月,免兼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主席职;9月,调任广东省政府委员兼省主席;10月,免国民政府委员职;11月,兼任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主任;同月,兼任广东军管区司令。1948年1月,获二等宝鼎勛章;8月,任广州“绥靖”公署主任;同月,兼任广州区经济管制督导员。1949年1月,免广东省政府委员及主席、广州“绥靖”公署主任;同月,去香港。后移居美国纽约。1971年4月26日,逝世于旧金山。终年7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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