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刑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09页(323字)

亦统称“天令”。今存六十二条。太平天国所刻《天条书》、《太平条规》,皆系在广西时的旧刑律。1853年定都天京后,增补多条。燕王秦日纲所出告示,也载斩罪多条,谓之“律则”。太平天国用军制组织人民,故概称刑律为“令”。现存刑律皆涉禁令,有无关于民间狱讼方面的,已不可考。处刑仅枷杖、死刑两种:枷轻重无定式;杖责自五板加至二千板为止。死刑数项,最重为点天灯,其次五分尸,再次斩首示众,后又有桩沙、剥皮等刑。无绞刑和“军流”。反叛通敌、典官藏匿盗卖和老兄弟犯奸淫等大罪,治以点天灯;反叛罪,治以五马分尸;斩刑多款,如无故杀人、焚烧房屋、掳掠财物等,甚至赌博、口角、打架、饮酒、吸烟、口出怨言等皆处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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