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38页(526字)

全称《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1946年11月4日,蒋介石政府和美国政府在南京签订,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慈善事业,采勘和开发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以及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美国人在中国,在经济权利上得与中国人享受同样待遇。第二,美国商品在中国的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中国共享商品的待遇。中国对美国任何种货物、出产或制造品的输入以及由中国运往美国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第三,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中国领土的自由。美国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的借口下,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行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条约表面上规定双方享有对等权利,实际上中国生产落后,远洋运输又不发达,中国人民根本无法实现这种对等权利,而只能是全中国领土均向美国开放。名义上是商约,实际上它把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在内的中国主权全部出卖给美国,是一个露骨的卖国条约。该约缔结后,当即遭到中国人民的普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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