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50页(314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主要内容为:(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增开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开埠时,牛庄口岸改设在营口、登州口岸改设在烟台、潮州口岸改设在汕头);(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而的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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