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51页(297字)
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7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六款。主要内容为:(1)法国公使得驻北京;(2)增开琼州、潮州(开埠时改设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开埠时改设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并在各口岸设领事馆;(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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