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北京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53页(392字)

即《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80年至1383年间葡萄牙多次企图迫使清政府承认澳门归葡所有,未获成功。1887年窃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务的英国人赫德受命派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英国人金登干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与葡萄牙方面代表就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问题举行谈判。3月27日金登干在议定书中承认葡萄牙水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据此,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奕劻与葡萄牙全权代表罗纱于同年12月1日在北京签订本约。共五十四款。主要内容有:(1)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2)葡国得派公使驻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并取得领事裁判权;(3)葡人可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该条约于1928年由中国政府声明作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