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57页(473字)

辛亥革命后制定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8日由国会通过。3月11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公布。内容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欧、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国家制度、政府组织形式和人民的民主权利等。条文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树立了封建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条文还规定:参议院为最高立法机关,大总统所领导的最高行政机构为最高行政机关,法院为司法机关;人民享有人身、财产、通信、信仰以及选举和被选举等自由民主权利。肯定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经营资本主义企业的合法性,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但没有任何反帝的明确条款,没有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没有反映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所确认的民主权利也是狭隘的和残缺不全的。袁世凯窃取政权以后,于1914年3月18日召开制定新约法的会议,5月1日公布了所谓《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被暂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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