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60页(328字)
抗日战争结束前夕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条约。根据雅尔塔会议的有关规定,1945年6月30日国民党政府代表到莫斯科同苏联政府进行谈判。同年8月14日双方正式签订本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两国共同对日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在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援助与支持;两国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日本现政府或支持日本侵略的任何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两国在对日战争结束以后,共同采取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同时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关于旅顺口的协定、关于大连的协定等。新中国诞生后,根据1950年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的换文规定,这些条约和协定失效。
上一篇:中苏互不侵犯条约
下一篇: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