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73页(328字)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定,国民政府于8日公布。根据以党治国的原则,规定国民党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织之;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五院分别执行该项治权。当天,国民党中常会选出国民政府委员、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任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院长、戴传贤为考试院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院长。9日,国民党中常委公布《行政院组织法》、《立法院组织法》、《司法院组织法》。接着又公布《考试院组织法》、《监察院组织法》,五院陆续成立。国民党反动政权至此正式组成,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买办封建专政的组织形式已趋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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