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后三次大借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280页(1026字)

中日甲午战争后三年多时间中,帝国主义列强逼迫清政府签借的三次帝国主义贷款,即“俄法借款”、“英德借款”与“英德续借款”的总称。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欧、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先后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对外经济侵略活动更多地采用资本输出的形式。政治贷款是列强向中国强行输出资本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列强控制中国政治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的《关条约》规定,如欲免付“利息”,须在三年内偿清对日“赔款”银两,接着又增加“赎辽费”三千万两。第一次(每六个月一次)须交出八千万两,第二次五千万两,余款三年内付清。其时,清政府每年财政收入不足八千九百万两,根本无力筹付如此巨款。帝国主义列强便纷纷表示愿意提供贷款。清政府准备通过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向英国汇丰银行筹借第一期赔款。但俄、法、德三国极力反对,以“干涉还辽”应有酬劳为借口,向清政府提出揽借要求。清政府屈于压力,决定向三国分借。帝俄蛮横不许,秘密通知愿意单独借银一亿两;但其本身财力不足,便与法国勾结,撇开德国抢得第一次借款权,俄、法银行家和清政府于1895年7月签订由帝俄政府出面担保的《俄法洋款合同》。这是帝国主义对中国进行政治性大借款的开端。次年年初,清政府开始筹借第二期对日赔款。第一次借款时遭到俄、法排挤的英、德两国合作,向清政府抗议,逼迫清政府借款。同时,法国还想继续出借,美国也想分润利益。帝俄主张列强共同借款。经过一场激烈角逐,英、德集团压倒俄、法集团,取得第二次借款权,于1896年3月与清政府签订《英德洋款合同》。清政府从1897年开始筹借第三期赔款。帝俄以“绝交”要挟清政府拒绝英国借款条件。清政府在英、俄之间左右为难,一度想不举行第三次借款而筹办国内公债,因此发行了“昭信股票”,但民间应者寥寥。最后,英、德集团再次压倒俄、法集团,夺到第三次借款权,于1898年3月与清政府签订《续借英德洋款合同》。清政府借外债始于1865年,到中日甲午战争前共借债六次,款约四千万两,加利息共五千七百万两,外债本利支付平均占不到岁出的百分之五,且已基本偿清。而甲午战争后的这三次大借款总计近三亿两,不仅数额空前巨大,而且利息极高、折扣极重,尤其附带苛刻的政治条件,并强迫清政府用关税、盐税等国家财政重要收入作担保。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借款,不但盘剥重利,而且控制了中国的财政命脉,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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