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390页(373字)

英国迫使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铁路借款合同。英国在1898年9月抢占了中国腹部的四条铁路干线权之后,又于同年10月10日迫使清政府订立包括北京经天津至山海关和从山海关到营口两条铁路干线权利的本合同。由清政府关内外铁路会办胡燏棻与英国中英公司在北京签订。共二十款。主要内容有:(1)借款总额二百三十万英镑,年息五厘(5%),九扣实付(即实际交付额仅为总额的90%),四十五年还清;(2)借款用于修筑自奉天(今辽宁)的中后所到新民屯(今新民)的铁路以及营口支线;偿还津榆路、津芦路所欠的款项;(3)借款以北京至山海关铁路财产、收入和新筑的铁路收入作担保;(4)铁路总工程师由英国人担任;(5)清总理衙门必须向英国出具保证,本合同内所指各铁路永不让与它国。通过这一合同,英国进一步攫取了中国关内外的铁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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