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437页(274字)
又称《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1930年8月在江西颁布。共四章三十一条。规定:凡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分田以乡为单位,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不以劳动力为标准。还规定:工农穷人欠豪绅地主富农之债,一律不还;农村手工业工人及雇农,以前工资过低的应该提高。以后工资数目由苏维埃依照生活物资涨跌及农民收入丰欠两个标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