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双方代表会谈纪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616页(1843字)

简称“会谈纪要”,亦称“双十协定”。1945年10月10日国共双方签订于重庆。共二十条。在纪要中,国民党被迫表示同意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承认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承认各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同意结束国民党的训政,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承认人民享有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等一些民主权利,但又拒绝承认人民军队和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合法地位。并妄图在“统一军令”和“统一政令”的借口下,根本取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和解放区,以致双方无法就这个问题达成协议。下面是“会谈纪要”上关于解放区的军队和政权谈判经过的记载,里面的所谓“政府方面”系指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关于军队国家化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公平合理地整编全国军队,确定分期实施计划,并重划军区,确定征补制度,以谋军令之统一。在此计划下,中共愿将其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由现有数目缩编至二十四个师至少二十个师的数目,并表示迅速将其所领导而散布在广东、浙江、苏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豫北不在内)八个地区的抗日军队着手复员,并从上述地区逐步撤退应整编的部队至陇海路以北及苏北、皖北的解放区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国整编计划正在进行,此次提出商谈之各项问题,果能全盘解决,则中共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缩编至二十个师的数目,可以考虑。关于驻地问题,可由中共方面提出方案,讨论决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军事人员应参加军事委员会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应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队人员为整编后的部队的各级官佐,编余官佐,应实行分区训练,设立公平合理的补给制度,并确定政治教育计划。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项,均无问题,亦愿商谈详细办法。中共方面提出:解放区民兵应一律编为地方自卫队。政府方面表示:只能视地方情势有必要与可能时,酌量编置。为具体计划本项所述各问题起见,双方同意组织三人小组(军令部、军政部及第十八集团军各派一人)进行之。”“关于解放区地方政府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的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区名词在日本投降后,应成为过去,全国政令必须统一。中共方面开始提出的方案为:依照现有十八个解放区的情形,重划省区和行政区,并即以原由民选之各级地方政府名单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依据蒋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国军令统一以后,中央可考虑中共所荐之行政人选。收复区内原任抗战行政工作人员,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与成绩,酌量使其继续力地方服务,不因党派关系而有所差别。于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种解决方案,请中央于陕甘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河北、山东、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于绥远、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广东六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省府副主席及委员(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广大解放区或有部分解放区),于北平、天津、青岛、上海四特别市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副市长,于东北各省容许中共推进之人参加行政。此事讨论多次,后中共方面对上述提议,有所修改,请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员者改为陕甘宁边区及热、察、冀、鲁四省,请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员者,改为晋、绥两省,请委副市长者改为北平、天津、青岛三特别市。政府方面对此表示:中共对于其抗战卓着勤劳,且在政治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提请政府决定任用,尚要由中共推荐某某省主席及委员,某某省副主席等,则即非真诚做到军令政令之统一。于是中共方面表示可放弃第二种主张,改提第三种解决方案:由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重新举行人民普选,在政治协商会议派员监督之下,欢迎各党派、各界人士还乡参加选举。凡一县有过半数区乡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县级民选。凡一省或一行政区有过半数县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省级或行政区民选。选出之省区县级政府,一律呈清中央加委,以谋政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北种省区加委方式,乃非谋政令之统一,推行县级民选可以考虑,省级民选须待宪法颁布,省的地位确定以后方可实施。目前只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即恢复常态。至此,中共方面提出第四种解决方案:各解放区暂时维持现状不变,留待宪法规定民选省级政府实施后再行解决,而目前则规定临时办法,以保证和平秩序之恢复。同时,中共方面认为:可将此项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政府方面则以政令统一必须提前实现,此项问题久悬不决,虑为和平建设之障碍,仍亟盼能商得具体解决方案。中共方面亦同意继续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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