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治协商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691页(741字)

又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旧政协”。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在重庆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和社会贤达的代表。会议通过了五项议案,简称《政协协议》。(一)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确定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增加国民政府委员,国民党人和非国民党人各占半数;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却又规定国民政府主席有指定权、议案的相对否决权和紧急处置权等。(二)和平建国纲领:共九章。确定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规定实行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和党派平等合法,以实现和平建国。并对教育及文化、善后救济、侨务等方面有所规定。认定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等各种民主权利。(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规定国民大会的代表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确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宪法的通过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的同意。(四)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协议: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修改国民党的宪法草案;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原则,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省为地方自冶之最高单位,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五)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确定了军党分立、军民分治的原则;规定军事三人小组应照原定计划尽速商定中央军队整编办法后进行整编国民党军队依军政部原定计划尽速于六个月内完成其九十师之整编;双方整编完成后再将全国所有的军队统一整编为五十师或六十师。这些协议在各种不同程度上有利于人民而不利于蒋介石的反动统治。蒋介石一方面表示承认这些协议,企图利用这些协议进行和平欺骗,另一方面则积极备战,准备发动全国规模的内战。不久,政协协议被蒋介石一一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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