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澳租界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755页(549字)

又称《德租胶澳专条》。德国借口曹州教案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关于租借胶州湾的不平等条约。早在甲午战争前德国就想占领中国胶州湾。并于1896年12月向清政府正式提出租借胶州湾的要求。但这时俄国舰队已攫得在胶州湾“过冬”的权利。1897年8月德皇威廉二世亲访俄国,与沙皇尼古拉二世秘密交涉,俄德两国达成俄占旅大、德占胶州湾的默契。1897年11月14日德国借口两名德籍教士在山东巨野被杀(即曹州教案),派舰出兵占领胶州湾,接着便强迫清政府订立关于租借胶州湾的条约。1898年3月6日由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在北京签订。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为清政府承认:(一)、德国租借胶州湾为军港,租期九十九年;在租期内胶州湾完全由德国管辖;德国军队在胶州湾沿岸一百华里内可以自由通行。(二)、德国可在山东境内修筑两条铁路,一条由胶州湾经潍县、青州(今益都)、博山、淄川、邹平等地以达济南及山东边境,另一条由胶州湾经沂州(今临沂)、莱芜以达济南;铁路沿线两旁各三十华里以内矿产,德商有权开采。(三)、在山东境内举办任何事业,如需外人、外资和外国器材时,德国享有优先承办权。通过这一条约,德国在“租借”名义下把胶州湾变成为殖民地,并把山东省变成为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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