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印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953页(362字)

即《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藏印议订附约》或《藏印续约》。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93年12月5日清政府参将何长荣和英国政务司保尔(Alfred Wallis Paul)在大吉岭签订。为1890年《藏印条约》的附加条款。共十二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同意开放西藏的亚东作为通商地点,并准许英国派员驻扎。(2)英国在亚东享有治外法权。(3)自亚东开关之日始,五年以内藏、印贸易互不收税。(4)限制中国西藏人民在哲孟雄(今锡金)的传统的游牧。从此,英国侵略势力伸进了西藏。为了反对《藏印条约》、《藏印条款》这两个不平等条约,西藏人民拒绝支应乌拉(官差),阻止划界,拆毁英、印政府擅自竖立的界牌,不承认英国指定以莫挚山分水岭为边界,仍按照传统习惯到甲冈牧场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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