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学词典国学基础文库》第229页(1077字)

历代王朝基本的司法制度。古今的法治观念不同,中国古代以刑法为主,民事(包括田宅、婚姻、钱债等)法律规范都附编于刑律,无单独的民法典。所谓法治的核心是刑罚,就是对犯法者加以论罪惩罚。论罪惩罚的相关制度即刑法,就构成了历代法典的基本内容。刑法起源甚早,史称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吕刑”,秦代以后,历代王朝都要制定、颁布律法,如《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其主要内容就是刑法。二十四史大多有《刑法志》,记载当朝刑法的大纲。古代刑罚的名目非常复杂,史家概括为“五刑”。所谓“五刑”有早期与后期之别,早期五刑通行于西汉文帝之前,指黥(刺面)、劓(割鼻)、刖(断足)、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前四类统称“肉刑”,文、景之后逐渐废除。后期五刑通行于汉魏之后,定型于隋唐,指笞(抽打)、杖(棒打)、徒(劳役)、流(流放)、死。这只是刑名,具体内容还有许多花样。如死刑,据《汉书·刑法志》,汉初就有夷三族,将犯人父、母、妻三家满门抄斩,同时让犯人“先黥、劓、刖,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因受尽五刑,故称为“具五刑”。西汉开国功臣韩信、彭越等都是被这种酷刑处死。后代常见的死刑有绞、斩、凌迟、腰斩等,以后两种最为惨无人道。凌迟就是剐刑,俗称“千刀万剐”,执行死刑时零刀碎割使被杀者缓慢地死去,以加重死者的痛苦。腰斩始于先秦,商鞅变法时就已经规定了这种死刑,就是将犯人拦腰斩为两段,是最残酷的死刑。据《史记·李斯列传》,秦丞相李斯就是被秦二世腰斩而死。何种罪名处以何种刑罚,历代都以律、令、格、式等形式作了明文规定,如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大罪,一般而言,都要处以死刑。历代统治的宽严不同,刑罚的轻重也不同,如汉文帝刘恒以宽大为怀,以德化民,废除诽谤法、族诛法、连坐法和肉刑,断狱从轻,史称有“刑措之风”。明太祖朱元璋则相反,许多在前代不成其为罪名的行为,如“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者”(拒绝合作),“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称颂宰相)等,竟被定为死罪。深受儒家德治思想影响的古代中国人赞美的当然不会是明太祖,而是汉文帝。不过,古人并不是全盘否定严刑峻法,他们曾将刑罚分为轻、中、重三等,称为“三典”,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中国古代这套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从先秦至清朝,历经两千多年的沿革与演变,独成一家,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产生深远影响,被现代法学史家称为“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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