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北地区卷》第225页(179字)

伊斯兰教教法用语。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可憎恶的”。指伊斯兰教法认为应受谴责、但不受罚的行为。该类行为在《古兰经》、《圣训》中虽予以明令禁止,但因属不良行为或有嫌疑而被教法规定为当受谴责的行为,包括诵经时次序颠倒、在清真寺内与人争吵、食用有不洁之嫌的食品等。故这些行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如回族等所共同忌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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