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北地区卷》第424页(293字)

塔吉克族过去民俗之一。儿子享有继承权,女儿通常无继承权。父亲的遗产一般由子均分,无子者的遗产由生活在同一大家庭中的兄弟或侄子来继承。有这样几种情况:1.父亲的遗产全部由诸子继承,长子有遗产支配权,母亲和未出嫁诸女的生活由遗产继承者负责。2.兄弟虽多,但已分家另过,这种情况下,某家的丈失死后,如无子嗣,而妻子又不改嫁,遗产由妻子继承。3.父母都去世,无子,女儿可继承遗产,但一般要有入赘的女婿后才能继承。如女儿年幼未到结婚年龄,可携带遗产到亲家中去生活。4.已出嫁的女儿无权享受遗产分配。如死者无任何遗产继承人,其遗产一般归宗教界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