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214页(344字)

满族社会法规之一。努尔哈赤时期,奴隶在奴隶主的役使下,不仅无生产积极性,还经常逃亡,不利于农业生产。皇太极即位后,为缓和矛盾,加强皇权统治,实行“编户为民”的政策,于1631年7月下令颁布“离主条例”。其主要内容是:在一定条件下,奴仆可以脱离主人的隶属关系。条例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告发之奴仆离主为民。如:出征所获,被人讦告,私行隐匿者;擅杀人命者;贝勒中有奸属下妇或将属下从征效力战士隐匿不报,乃以并未效力之私人冒功滥荐者;本旗人欲讦其该管之主,而贝勒以威钳制,不许申诉。此条例实行后,有不少诸申、包衣、农仆、侍婢等因为告主属实而准许出户,成为自由民。清入关后,将其中许多内容编入了《大清律》。后因条例逐渐失去意义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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