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216页(315字)

官署名。清代管理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1631年,科尔沁等漠南东部蒙古诸部归顺清朝后,皇太极在中央六部里各设蒙古承政一员,负责有关蒙古事务。1636年漠南蒙古全部归顺清朝后,清政府为了加强对蒙古的统治,设置蒙古衙门,专管蒙古诸部的编旗、会盟、赏赐、通婚等事宜。1638年改为理藩院。1662年升格与中央六部同等。内设几十个机构。代表清中央政府对蒙古的旗界、封爵、设官、户口、耕牧、赋税、兵刑、会盟、朝贡、贸易、宗教等事务,行使立法、监督和颁布行政命令的权力。并在全国各地建有派出机构。制定有《理藩院则例》,作为处理蒙古事务的法律依据。1906年改为理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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