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282页(239字)

我国内蒙古、新疆、青海等省(区)牧区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牧主经济进行和平改造政策,即对牧主占有的牲畜进行“赎买”。具体做法是:对大小牧主采取区别对待。要求封建牧主和大小牧主的牲畜,参加公私合营牧场,按牲畜折价,国家定期支付一定利息,将封建牧主和大小牧主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逐步实现全民所有制。在实践中,对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大小牧主,视其具体情况,有的安排工作,享受国家工资待遇;有的参加合作社或人民公社,以社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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