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11页(196字)

清代旗民土地买卖制度之一。清朝在很长一段时间,规定旗地不准买卖。雍正年间,曾数次动用内库银赎回被典卖之旗地,作为八旗公产。但到清朝后期,全国土地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形势迫使清统治者不得不改制,允许旗民之间互相买卖土地。1852年,咸丰帝拟定了《旗民交产章程》,规定除奉天、顺天、直隶等处旗地外,其他无论旧圈、自置或京旗屯居的土地均可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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