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27页(341字)

清入关初期颁布的圈占土地之法令。清在北京建都后,为解决大批东来八旗兵丁的生活来源,于1644年12月规定,将北京附近之“无主荒地”和明朝官宦遗留土地,除留少部分给其维持生活外,其余全部强行圈占,分给八旗诸王与兵丁。最初,由于圈占的“薄地甚多”,遂又下令用近京州县之土地拨换原圈薄地。此后,在40年间(1644-1684年)曾出现三次圈地高潮,其范围扩大到山东、山西、陕西、江苏、宁夏等地。旗人根据圈地令,骑在上,携带户部发给的绳索,大规模地无偿侵夺汉人土地,使大批汉人难以生活,流离失所。因此,引起汉人强烈不满,纷纷起而反抗,社会秩序动荡不安。清廷为安抚人心,被迫于1685年4月作出永远不许再圈占土地之决定,“圈地令”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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