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95页(157字)

清代耕种井田之丁户。1741年,乾隆帝特准设井田,迁八旗兵员携带家属耕种。但这些人多数无力承担,故命确有能力而又安插得其所者改为屯户,按例给田125亩,其中一成为公田,一成为室序场圃,余下八成(100亩)为私田,有子孙可继承,无子之孀妇如愿守节,可留40亩自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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