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117页(398字)

土家族原始氏族社会组织。《汉书·地理志》载巴楚“信巫鬼,重淫祀”。《新唐书·南蛮传》载:“夷人尚鬼,谓主祭者为鬼主。”又云:“大部落有大鬼主,百家则置小鬼主。”这里所谓“鬼主”,不仅是司祭鬼者的祭司,而且还是以祭司为首领的氏族社会组织。大鬼主系部落的社会组织;小鬼主则为氏族的社会组织。鬼主则统领这些社会组织。因其既是祭鬼亦即祭祖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首领,又是部落、氏族社会的行政长官;既管理宗教祭祀,又管辖社会行政组织。这种原始社会形态较长期存留绵延,直到设立刺史、土司等时期,仍聚族而耕,生息不已,所在氏族、宗族组织仍为此原始社会形态,而刺史与土司等高层官吏则是鞭长莫及的。直至新中国成立前,湘西南部土家族巫师——“流落”,还是分氏族、分地区的。某氏族巫师则只能主持某氏族祭祀,某氏族人有祭祀则也只能请本氏族巫师来主持,不能由氏族外姓巫师来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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