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278页(259字)

黎语音译,直译为给眼或好眼,意为抛弃仇恨的眼睛。黎族交际风俗。流行于海南省黎族地区。系指械斗双方不准备打下去,决定言归于好时举行的仪式。由和解双方各派一名寡妇为代表执行。此俗,清朝《临高县志》就有记载:“其自仇杀,至不可解,惟两家妇出而劝之,则各倒戈服输。”《琼州府志》亦称:“一语不合,即持刀弓相向,其妻当中一过即解。”后相沿成俗。届时,先把若干个铜钱投入一盆清水中,双方当事人从水中取出铜钱,互揩对方的眼睛。揩毕,互相接过对方的钱往脑后抛掉,然后互相敬酒以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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