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288页(440字)

壮语音译,意为“不落夫家”、“住娘家”。壮族传统婚俗。旧时普遍流行壮族各地。按照此俗,男女青年结婚时(再婚者不在此例),男方遣迎亲队到女方家迎接新娘,新娘在其姐妹、从姐妹、表姐妹(俗称“伴娘”,少者七八人,多则十数人至数十人)的陪伴下,到夫家举行婚礼,住一晚,但当晚夫妻绝对不能同居。次日,新娘即和伴娘一起回娘家长住。此后,逢年过节,夫家有喜白事和农忙期间,新娘才到夫家与丈夫同居三五天,又回娘家长住。如此反复地到夫家小住,回娘家长住,称为“不落夫家期”。时间短者二三年,长者七八年不等。怀孕临产时,才到夫家住。生育第一胎的第三天,男方宴请亲友,主要是宴请娘家妇女(如婴儿的外婆、姨妈、舅妈等等),举行“成家”大典后,才完全结束不落夫家的生活,而长住夫家,故谓之“成家”。学者认为,此俗系原始社会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一种过渡婚姻形态的遗风。新中国建立后,有的地区已逐步革除;有的地区虽还存在,但不落夫家的时间已大大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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