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307页(1005字)

流传于广西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石牌制度,是由习惯法发展成为成文法的,它是一种带有原始民主性质的法律制度。在特定的环境下,大瑶山的石牌制度,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石牌的组织形式,分有小石牌、大石牌(或叫“联合石牌”)、总石牌(瑶民叫“石牌老”)3种。小石牌是由邻近两个以上自然村组成;大石牌是由相近的水系或山脉若干个小石牌联合组成;总石牌是由全瑶山各石牌共同组织而成。如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石牌。就各石牌的取名而言,有以参加石牌组织村寨的数目多寡而取名的,如“九村石牌”;有以参加石牌组织户数的多寡而定名的,如“千八百石牌”;有以竖立石牌的地点命名的,如“平免石牌”等等。各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石牌,其内部包含的成员成份也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单一支系的民族组成的,有的是按山脉、水系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族系组成的。石牌条文,叫“石牌律”、“律规”、“料令”等,每个石牌条文,少则三五条,多则十多条,就是瑶民常请的“十二条三多,十三条俄料”。但其内容都是根据当地为保护生产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维护家庭婚姻、保护妇幼儿童权利和防御外侮及匪盗入山滋事、维护山内安全、保护行商小贩的正常交易及山内土地自由买卖和调解内部争端的原则需要,结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加以揣摩考究拟定出来的若干条规,然后由石牌头人组织召开参加本组织的户主会议讨论,无异议,即以欢呼的形式通过。通过后的条文有的写于纸上,叫石牌纸,写在木板上的叫石牌板,镌刻于石板上的叫石牌石,并公布于村里十字路口或公众活动场所“顶寨”(寨堡),加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共同遵守。大瑶山的石牌制度,根据现在掌握的资料,大概产生于明朝前期。石牌法律十分严峻,“石牌大过天”,这是大瑶山内老幼皆知的信条。石牌制度的威力在当时的大瑶山上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社会治安良好,“夜不闭门,路不拾遗”。到1940年后,带有浓厚原始民主色彩的石牌制度,虽为国民党的乡村保甲制度所代替,但由于它在瑶族社会中沿袭了数百年,对瑶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在解放后的1951年中央访问团还沿用石牌制的形式为瑶族人民订立了《大青山团结公约》,1988年当地政府又以石牌形式赋予新的内容,为瑶族人民订立了村规民约。这是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瑶山的石牌制得到了新生,并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生产与社会发展,共同进步的石牌形式。

上一篇:石牌头人 下一篇:石磬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