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345页(374字)

黎族习惯法之一。分如下几种情况:(1)有妇之夫与未婚之女子通奸,其妻可由娘家协助捉奸。处理的情况是:丈夫向妻子请罪,表示以后不能再犯。如得到妻子宽恕,则由丈夫杀一头,奸女出一坛酒请村里人吃喝,便算解决问题。若妻子不肯宽恕,则实行离婚,并把结婚时带到丈夫家的嫁妆全部带回娘家;(2)有夫之妇与未婚之男子通奸,妻子要向丈夫承认错误、谢罪。如得到丈夫原谅,则由女子出一坛酒、男子出一头猪招待乡亲们,问题便算解决了。若丈夫不肯饶恕,则实行离婚,并由妻子之娘家赔偿5头水作为聘礼的损失;(3)有夫之妇与有妇之夫通奸,如得到丈夫或妻子的饶恕,则由男方出一头猪、女方出一坛酒宴请乡亲们。若受害之夫或妻不肯宽恕,便可提出离婚。不过,这类通奸不多见,即使有,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过村中老人的调解之后,都能言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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