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355页(372字)

土家族区域自治政治制度。元王朝建立后,“勤远略,疏内治”,将宋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设立的羁縻州制度,改为设置土司区域自治政治制度,“树其酋长,使自治镇抚”。对宋在土家族地区设立的羁縻州、署的刺史等官职,一律设为军政合一政体的土司,委任为土司官职。例如,在鄂西设置14个土司。明承元制,进一步完善和封委,形成鼎盛时期,仅鄂西增设至29个土司。清初,亦照设土司,至康熙末年,在个别地区实行土、流并存,及改土归流;迨至雍正六年(1729),始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才结束土司区域自治政治制度。据雍正改土归流统计,湘鄂川黔边境土家族地区,从元至清代,共大小各级各类土司63个、元帅府2个、总管府1个,自立自设的不计在内,前后历四五百年之久。这在土家族历史上为较长的一段政治史,有着特殊的不可磨灭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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