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广西壮族土司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427页(503字)

元代在广西壮瑶等族地区设置的权力机构。元中央统治广西后,对壮、瑶等少数民族所采取的政策,基本上沿袭唐宋王朝的羁縻制度,改称为土司制度,称羁縻州县峒为土州、土县、长官司、安抚司等,府级称军民总管府,亦称土府,总隶于广西两江军民宣慰司,后改为湖广行省。宣慰使由元朝直接委派流官、特别是由蒙古贵族充任。但势力较大的壮族土官,也有被委派为安抚使及路(府)一级的总管,并许以世袭其地。如元至元(1264-1294)末,南丹莫国麟献图纳土,受封为庆远南丹溪峒等处军民安抚使(正三品),岑氏土官分别受封为田州(治所今田东)、镇安(治所今德保)、来安(治所今田阳)等路军民府总管,黄氏土官为思明路军民府总管,赵氏土官为州万户府总管等。至于州、县、长官司的土官,一律任用当地土酋(壮族)为世袭土官。但是,元朝的土司制度,与唐宋时代的羁縻制度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例如宋朝的羁縻州并不直接向中央王朝输纳赋役,而是通过其酋以进贡的方式表示从属关系;元朝除保留进贡方式外,又直接向各个土司征收赋役,例“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元史·地理志》)。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壮族地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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