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页(608字)

1986年5月21日阿坝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88年1月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3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条例共66条,分7章:总则,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自治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自治州的干部、专业人才和工人的培养和管理,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在地和辖区。规定自治机关的组成、地位、权限、责任制,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在经济建设方面,规定农业结构,州内的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规定工业、乡镇企业、乡镇规划、民族贸易等方面的方针。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规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方针和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在本州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注意选拔配备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劳动人事计划,自主地制定招收工人和干部的方法。规定自治州的审计机关的工作内容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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