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6页(1406字)

西藏僜人语,意为本姓公有地。僜人社区同姓人聚居村庄的公有土地。1950年前,僜人社会中私有制已经确立,氏族公社已经解体。但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尤其是表现在对一部分荒山林地的占有、使用及转移等方面,早期的公有制度并没有完全消失,其残余还以同姓公有的形式保留下来。但并不是同一姓氏的人全部共居一处,而一般是以十几户或十户同姓人为单位,分散居住在某一地方,形成若干个同姓人聚居的居民点。例如阿外姓人就分别住在杜莱曲流域的“克来嘎”、“定愣”、“得桑”和“达普来工”等几个地方。直到1957年,在杜莱曲流域达让僜人居住的绝大部分村庄,仍然是由同姓人组成的,即每个村庄中只有一个姓氏。每个同姓人聚居的村庄,在居地周围都有自己的“巴玫克来”(达让话),即“本姓公有的土地”,包括未开垦的荒地、山村和猎区。这些地方多以山岗、河流等自然物为标志,以便与外界区别开来。“巴玫克来”专供本姓氏居民自由使用。在此范围内,凡本姓人均有自由开荒、行猎、采集野生药材、砍伐林木及从事其他各种生产活动的权利。但是荒地一经个人开垦种植,就归开垦者使用占有,以后即使丢荒,他人未经允许,也不能擅自使用。由于地广人稀,一般也不会发生土地争执。另外,虽然一个姓氏的人分别聚居在若干个村落中,各在不同的地点占有“巴玫克来”,但是在僜人的观念中,这些“巴玫克来”仍然是本姓全体成员共有的,因此,同一姓氏的任何一名成员,均有自由使用本姓氏“巴玫克来”的权利,而不管这些“巴玫克来”在什么地点。阿外龙·登荣说:直到解放时,他们一姓还保留这一习惯,只要是阿外龙姓的人,都可以在克来嘎、马定愣、得桑和达普来工等地阿外龙姓的“巴玫克来”范围内自由从事生产活动。此种情况在其他姓氏中也是一样的。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各姓杂居的村庄。一般包括三五个姓氏,户数也较多,但各姓氏的人在村内并不杂处,一般是同姓的几户集中居住于村中一隅。因而形成各姓氏在一个村庄内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如同姓聚居的村庄一样,这些姓氏杂居村庄里的各姓氏也都有自己的“巴玫克来”,仍然保留着同姓公有的制度。杜莱曲的达普好工就是一个多姓氏杂居的村子,住有达崩宁、德来、卜拉宫姓及达卜套大姓的两个小姓达卜套-阿旺和达卜套-嘎让布。达普好工地势比较开阔平坦,各姓人在村中都有自己的聚居点。村落四周的荒山村地都被按姓划分,分属为各姓的“巴玫克来”。每姓在距村落较远的山上,还有自己的猎区。各姓居民都知晓这些地界的划分情况,即使是没有明显标志的猎区,人们也熟知为哪个姓氏所有,不会擅自闯入。维护公有的“巴玫克来”是同姓人的共同义务。任何个人无权转让或出售给外姓,也不准外姓人擅自使用本姓的“巴玫克来”。但是据说采集野菜果不受限制。另外,也有人说可在别姓公有的地域内捕杀、豹、子。原因是虎、豹、狗熊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猴子严重祸害庄稼,人们都希望把它们除掉。对同姓公有的“巴玫克来”,即荒山村地和猎区,有人说可以买卖,但卖地必须由“巴玫龙工该亚”——同姓人内部会议决定,卖地所得归同姓人共有。不过这是就原则上说的。因为实际上同姓人已分散到不同的村庄中居住,往往是经一个村子里的同姓协商就把事情决定了。由于地广人稀,荒地的价格很低,外姓需要者,一般只需出几只或一头,即可买到大片荒地。但必须指出的是,买卖同姓公有“巴玫克来”仅是极个别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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