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6页(249字)

解放前东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租佃形式之一。佃农向地主租种土地时,以秋后收成的50%作地租交纳于地主,称为“并作”。在耕作期间,除种籽费(水田地区由地主负担水利税)、地税外的一切农业费用由佃农负担,而且佃农用全家劳力及农具、耕进行耕作。秋后地主收租时,禾秆归佃农,个别地区连禾秆也对半分。民国初年,延边地区由于地多人稀,地主惟恐因租佃条件苛酷而佃农放弃定约迁至别处,对佃农有所缓宽。但此后,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商品经济发展,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日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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