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有偿使用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8页(571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牧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进行调整和改革的一项措施。主要是对草场实行有偿使用,是在坚持草场公有的前提下,对草场实行有偿承包使用的经济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1.承包使用草牧场的面积和期限;2.草牧场的产草情况以及饲养的牲畜数量;3.保护和建设草牧场的权力与义务;4.按规定收取草牧场使用费及其奖惩。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是:第一,坚持草牧场使用者责、权、利统一和长期使用的原则;第二,坚持发展和提高草牧场生产力;第三,坚持商品经济的观念,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第四,坚持科学管理。要把这四个原则,贯穿于实行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全过程,把草牧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真正落实到牧户或联户。实行草牧场有偿使用制的意义有:1.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人、草、畜的关系,从根本上破除草牧场就应无偿使用的传统观念,改革重畜轻草、靠天养畜的经营习惯,树立畜、草并重建设养畜的新思路。2.有利于建立新的投入机制,开辟资金渠道,增加建设草牧场的投入。3.有利于发展畜牧业商品经济,提高经济效益。4.有利于加强对草牧场的科学管理,推动依法治草的进程。5.有利于推动家庭牧场、草业专业户及各种形式联合体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也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经济的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6.有利于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畜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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