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1页(480字)
1990年4月20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9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1年7月10日生效施行。本自治条例分53条,共8章:总则,自治机关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县的辖区地域及民族组成,自治机关驻桥头镇;自治机关的工作原则、职能、任务、目标等;司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方面的民族限制,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职权范围;经济建设方面,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在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工业的方针指引下,条例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林业建设、畜牧业建设、自然资源、民族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旅游事业、环境保护各方面作了具体实施规定;在干部培养方面,确定了培养、选拔的政策,确定了民族团结、平等、共同繁荣原则指导下的各项具体规定。把每年7月10日定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上一篇:大如者室韦
下一篇: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