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6页(629字)

为了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加强自治州与邻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的实际制定了本条例。条例于1992年5月29日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9月25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生效。本条例共有61条,分为11章:总则、边境贸易、边境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物资管理、税收管理、货币、外汇管理、项目管理、口岸建设与管理、行政管理、附则。其主要内容规定了自治州进行边境经济贸易应贯彻的方针、执行的原则、所享受的减免进口税等优惠政策等等;介绍了边境贸易的种类、形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成立边境贸易公司、商号必须完成的程度,其它经济组织参与边境贸易活动的形式等情况。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条例还专门对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了具体规定。规定本自治州鼓励在本州内举办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和本自治州的有关优惠待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外,条例还规定了本自治州内进行税收管理方面的基本准则,征税对象,征税机关,纳税人的范围,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行业和年限以及货币与外汇管理的方式,对合作项目的审批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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