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63页(504字)
清代在西南、西北部分土司地区实行的一种措施,即废除少数民族中世袭的土官,改为由封建朝廷直接委派并定期轮换的流官。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族的社会发展已达一定程度,土司在当地的影响趋于衰微,土司制度已日益落后和腐朽,改土归流条件基本成熟。明时已开始实行,贯穿于清朝始终,延续至民国。该措施的大规模实行开始于清雍正四年(1726),由云、贵、广西三省总督鄂尔泰负责,至雍正九年(1731)基本完成三省改土归流任务。清朝对土司的改土归流,一般在以下借口下进行:1.“为乱”改流。2.以“谋杀”、“贪劣”、“不法”等罪名改流。3.土司间“互争不息”而改流。4.土民“请愿”而改流。5.“自请”改流。其策略不采取一刀切,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表现的土司,按轻重缓急加以区别对待。具体表现为:内地与沿边之别、江外与江内(指澜沧江)之别、奉公守法与专横不法之别、对改流土司的安置等。改流后在原土司地区采取设流官、戍兵、建城、编户籍、立保甲等措施。其结果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边疆的统治,改善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闭塞状况,有利于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及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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