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89页(665字)
1987年6月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共59条,分7章:总则、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州首府德令哈,管辖地区。规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地位、权限职能。规定自治机关依托柴达木盆地的资源,实行改革开放搞活,强化农牧基础,开发优势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草原和森林,控制风沙蔓延,保护稀有的动物资源,强化环境管理。重视国营经济,重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积极同省内外开展横向经济联合,鼓励和扶持牧民建设草原、发展饲草饲料生产、合理调整畜群结构、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重视民族贸易的发展。对农工牧产品和土特产品实行统一收购。在教育方面规定了教育方向、教育方针。对文化卫生事业规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医、蒙医、藏医学遗产。支持个人行医,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还规定了积极发展有民族和地区特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其他文化事业,积极开展体育运动的方针和政策。在民族关系上规定解决州内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地区之间问题时依据的法律和政策,坚持从团结的大局出发,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同各方面代表共同协商。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