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91页(421字)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指用和平协商的民主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即发动少数民族中的劳动群众自觉起来推翻本民族内部的剥削制度,同时对少数民族上层和宗教界人士采取和平协商的方法,使他们愿意接受改革。这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种和平改造政策。其特点是:废除封建领主、奴隶主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一切特权和高利贷剥削,解放奴隶,将绝大部分土地分给贫苦农民;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实行赎买政策,政治上给予一定安排,经济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他们也留给与农民同等数量的一份土地,不没收他们的房屋等浮财,他们所有的多余的耕畜、大农具,则由政府购买后分给农民。在方法上,不进行激烈的斗争方式,而是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地争取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在和平协商过程中进行改革。对少数民族的牧主经济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是我国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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