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10页(439字)

也称父权奴隶制,是奴隶制发展的最早阶段。它产生于原始公社后期父系家族公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的时期。解放前,我国西南地区的佤、傈僳、怒、景颇、珞巴等族就存在着家长奴隶制,其特点是:第一,奴隶劳动,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还没有形成社会生产的基础。第二,最初的奴隶主,主要是原始父系公社中如景颇族的山官、珞巴族的麦德等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富裕农户蜕变成奴隶主。第三,家长奴隶制的产生是和不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原始的自然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奴隶制下,奴隶主还没有完全脱离生产劳动,使用奴隶劳动的目的是作为主人生产上的“简单助手”,因而奴隶的劳动作用小,在家庭经济中处于辅助作用。第四,奴隶还没有下降到只是“会说话的工具”的地位。奴隶是家庭中的一员。第五,家长奴隶制,就其性质说它具有阶级剥削成分和原始平等因素的二重性,表明它本身具有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性,因而未形成为完整的、阶级对立的、社会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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