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15页(449字)

本条例于1989年4月10日由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8月26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生效。本条例共有60条,分为10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边远贫困山区的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成、职权、驻地、自治权、性质、任务、作用以及其人员的配备等方面内容。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县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规定了推动本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和计划。在本条例的第7章,还专门对自治县边远贫困山区的建设作了规定,把边远、贫困乡村列为扶持发展的重点,制定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在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配套扶持,鼓励当地人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经济,逐步脱贫致富。除上述规定外,条例还对本县的职工干部队伍建设、财政管理、县内的民族关系的协调稳定等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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