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28页(513字)

1990年3月28日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共57条,分8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文化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地。规定了自治机关的原则、职能、任务、政策、选举产生办法、人民政府的组成。自治县司法部门的组织、职能和工作情况。针对自治县自身特点,在经济建设方面,坚持以农为主,矿林为重,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同时,在管理自治县的企事业,农村产业政策,农业科技队伍和机构建设,畜牧业的发展方向,水利建设,自然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加强环保措施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本着与国家教育方针同步的原则,改革教育体制,并规定了发展民族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文学艺术工作、体育文化事业、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还对干部队伍建设做出了原则、方向、侧重性的规定。并大力倡导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规定每年公历11月2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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