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33页(630字)

官署名。清代设置。用来管理满、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并且协办与俄罗斯、廓尔喀等国的交涉、通商及入贡事宜。清初设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改为理藩院,隶礼部,掌蒙古、新疆、西藏等地的少数民族之行政、立法、军事等政令,制其封爵、设官、俸饷等爵禄,定其朝贡、会盟等朝会,正其司法、监察等刑罚。以承政为主官,下设左、右参政、副理事官,启心郎等官。顺治十八年(1661)改以六部同等,设尚书、侍郎、员外郎等官,以满、蒙人为主辅,按皇帝旨意办事。并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乾隆二十九年(1764)定制,额设满尚书一人,左、右满侍郎(亦间蒙古人)各一人,额外蒙古侍郎一人佐之。并特简王、公、大学士一人兼掌院事。下设郎中、员外郎、堂主事、主事、校正汉文官、司务、笔帖式等官分司治事。分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督催所、银库、饭银处等办事机构。所属有内外馆、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馆、喇印务处、木兰围场等机构。以外还派司员、笔帖式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康熙三十六年(1697)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制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及其各项措施。以后此法规在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年间又四次校修。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为理藩部,但内部组织并无变更,在巩固清朝对全国各少数民族的统治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辛亥革命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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