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42页(541字)

本条例于1989年8月29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生效。本条例共有53条,分为7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队伍建设、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建设、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机关的组成、组织原则、职权、自治权以及自治机关在发展本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处理民族间关系等方面中应做的工作和应完成的任务及目标。同时,由于本自治县内聚居着多个少数民族,条例还对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了详细规定。除上述内容外,关于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方面,也是条例主要规定的内容,条例规定了进行本县的经济建设要充分考虑到本县自然资源短缺、人多地少、交通不便以及文化落后的现实条件,把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与国家扶持相结合,将扶贫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上,帮助贫困地区农民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脱贫致富。另外,条例还对自治县的干部队伍建设和科教文体卫生建设分别作了规定,规定了招收干部人员的原则、标准和条件以及发展教育的方向、重点,科技发展中注重扶贫,文体卫生工作中注意广泛开展、全民发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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