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定额财政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57页(360字)
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实行的一种特殊照顾。1980年,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后,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等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较多的省,也改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执行。但给予较多的照顾,实行超收部分全部留用、支大于收的差额由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补贴数额一定5年不变,以1979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0%。以后又将这种财政管理办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84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支入不敷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从1980年到1985年,共补助79.0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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