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64页(564字)

民族立法、民族执法等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它包括:1.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即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先进与落后,他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一律平等。2.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障。3.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即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方面,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要大力发展民族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等民族精神文明建设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内容和民族形式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使我国的各族人民成为既有理想又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置身于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家庭中的优秀成员。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原则,即全国各族人民应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地为维护祖国的统一完整而并肩战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同甘共苦,坚决反对民族歧视、大民族主义,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民族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宪法所确定的,它不仅是民族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法律在民族问题上必须共同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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