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65页(413字)

具有民族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专门规范民族问题的民族法律、民族行政法规、地方民族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的统称。“民族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包括民族方面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其他的属于专项的一般民族法律和特批的变通补充条例。“民族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关于贯彻实施民族法律的实施细则或条例,或就综合或单一的有关民族问题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等。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地方民族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依法报经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分享到: